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應罰滯報金或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進入倒數階段,即將在6月2日畫下句點!南區國稅局提醒應辦理卻還未辦理結算申報的公司行號,務必要把握最後幾天的申報機會完成申報,以免需額外負擔滯報金,甚至怠報金的罰鍰。
該局轄區就有某家公司未於95年5月31日前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遲了2天於95年6月2日才辦理補報,國稅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按其95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0餘萬元,核定另徵10%滯報金2萬餘元,該公司主張其已在95年5月30日繳清應納稅額20餘萬元,只因會計人員疏忽而未在5月31日前完成申報,況且該公司在發現後,立即自行於6月2日辦理補報時,也還未收到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因此不應遭受滯報金的處罰;國稅局並未接受該公司的主張,該公司乃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後來做出判決,認定公司雖只晚了2天辦理申報,但仍違反應依限申報的義務,即應受罰,因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
國稅局表示,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原則上為次年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予順延,例如今年5月31日為星期六,因此順延至6月2日。
營利事業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不論是在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滯報通知書前即自行補報,或者是在收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都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至於營利事業未在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補報,或逾滯報通知書補報期限而在國稅局送達稅單前自行補報者,則均需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再度呼籲,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即將在6月2日截止,請營利事業儘快於期限內自繳稅款並辦妥結算申報手續,以免逾期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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