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出租他人雖維持住宅使用無營業情形,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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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出租他人雖維持住宅使用無營業情形,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定義,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無供營業條件,與房屋稅課稅情形不同,房屋有出租但無營業情形仍可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惟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除不能供營業使用外也不能出租他人。該局目前正進行的97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即針對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是否有出租情形作清查,一旦發現即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提示租賃資料並依出租情形改課地價稅。民眾有關地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