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上傳成功方完成申報程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為97年6月2日,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注意,除應於97年6月2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7年6月30日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96年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之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不在此限。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二、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款者,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者,應先向往來銀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三、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6月2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2日且未逾6月30日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惟如於6月30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成功後,系統將即時回傳完成申報訊息,請務必確認已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