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建議保存7年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常會詢問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究竟要保存多久?該局建議應保存7年,以免未來補、退稅出現爭議時,無法提出有利證明。
該局說明,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之保存年限,原則上宜由納稅義務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不宜以法令硬性規定保存年限。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已申報案件為5年,未申報案件為7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另現行不論是採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申報方式,收執聯上均已明確列示「為保障權益,本收據(收執聯)請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用意即在提醒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除保存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外,採用網路申報者,還可透過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次」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另外,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依規定應檢送證明文件單據者,仍應利用申報系統列印「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於6月12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