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綜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兩岸人民往來日益頻繁,常有民眾詢問,大陸地區人民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大陸地區人民96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其自9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所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同本國人結算申報書)。如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一時貿易所得、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等),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請使用大陸地區人民專用申報書);惟如居留、停留未滿183天而其配偶屬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時,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請向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轄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申報時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及與課稅規定相關之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如無法自行辦理時,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報納稅。至於稅款之繳納可利用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稅;其申報案件經核定有退稅者,國稅局會寄送退稅通知單請受退稅人前來領取退稅支票。
該局呼籲,大陸地區人民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