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超過2年仍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科技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鉅額應付費用,其中部分為92年間使用國外專利所列報之應付權利金,經查該費用已超過2年尚未支付,該局即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逾2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