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近期景氣加溫,股票交易市場漸趨熱絡,買賣未上市公司經簽證股票,應按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經簽證股票,買受人應依每次交易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稅率,於成交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買受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之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要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時,除了應注意代徵之義務外,於填寫繳款書時,亦請注意務必確實填寫,並自行覆核後始向代收公庫繳納,以免發生錯誤而受罰。該局呼籲,若對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尚有疑問,請逕向該局洽詢,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6或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