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在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以2月為1期之營業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須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或申請以每月為一期之營業人,於次月15日前須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常習慣性拖延至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不必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卻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萬一有被查獲漏稅事實,將不能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規定,反而得不償失,請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