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5年內移轉列管農地予他繼承人繼續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徐小姐來電詢問,其所繼承自其父5筆列管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欲出售予其弟,國稅局是否會追繳應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881914409號函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贈與或出售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准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農地仍應繼續列管。

該局進一步表示,徐小姐之弟如未聲請拋棄繼承權,依法即為該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之人,其在列管期間內將繼承農地售予其弟,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不會追繳應納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遺產稅,仍應續予列管,即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