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案件,審理退稅時間過於冗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自97年6月1日(資料所屬97年5月)起,納入海關出口報單檔與稽徵機關經海關出口之零稅率銷售額之總額交查範圍,即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稽徵機關已將下列之出口報單納入總額交查範圍,其應填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內,以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時,因申報資料填寫方式不正確,造成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影響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