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租屋之租金支出不可以列報租金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兒子在美國就學,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因應全球化趨勢,國人在海外工作或其子女到國外就學,人數日益增多,近來常有民眾問及,其在海外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所以,國人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租屋之租金支出,因為承租的房屋不在境內,依法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