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規避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屬逃漏稅之行為,一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稅外,尚須加處罰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因其個人所得較高,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乃將其個人鉅額存款存放於子女、親朋好友或其他第三者之銀行存款,以規避較高之稅負。此類案件,國稅局根據資金流程查明利息所得實際應歸屬分散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者,倘納稅義務人不能提出事實證明,該筆利息所得將併回分散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所得總額,依法重行核定應納稅額,國稅局於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額後,就其差額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處罰外,倘情節重大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尚涉及刑責,納稅義務人進行租稅規劃時,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