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機構,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財團法人公益促進會之民間機構,申請其事業用地免徵地價稅,但因該機構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因其功能及成立宗旨,係以參加會員為特定受益對象,又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經稅捐處審核結果;以不符減免要件之理由,未准予減免。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5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人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免徵地價稅。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准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依上述規定,民間機構要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必需是要具備以下要件:(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四)供該目的事業使用、(五)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公益社團,減免地價稅需報經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准、(六)其用地不能以私人名義登記所有人,必需是財團法人本身所有。因該民間機構雖已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且章程內容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功能及成立宗旨係以參加會員為特定之受益對象,又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登記所有權,與上述規定不符,自無法享免稅之優惠。
該處強調;符合以上規定之民間機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該處特別指出,為方便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親自至稅捐處辦理均可,或可直接上網申請,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