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失竊尋獲後須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經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在車輛尋獲後,未重領號牌,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有部分車輛失竊的車主,於其車失竊後,除了到警察局報案外,同時也至監理機關辦理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但愛車尋獲後卻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就上路了,在車輛車籍之牌照已遭註銷的狀態下,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須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失竊的車主們,當您的愛車尋獲後,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否則經查獲有使用公路的事實,將被補稅處罰,失而復得,卻又面臨荷包失血,千萬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