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利用房屋租賃契約之附表簽收租金,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若在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表,記載收款金額以示收訖,仍屬銀錢收據,依稅法規定,應在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多數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由於未另外開立收據,經常發生漏貼印花稅票的情形。一旦承租人持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因其他原因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