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不得作為免稅額申報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先生問:
已取得大陸公安單位出具大陸親屬存活證明,是否可申報扶養大陸配偶年滿60歲之父母親,又以後是否每年都要申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欲申報扶養大陸配偶年滿60歲父母親的免稅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依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及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釋規定,包括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地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曾檢附前揭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的中華民國
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的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李先生如僅取得大陸公安單位出具大陸親屬存活證明,尚不得作為申報扶養大陸配偶年滿60歲父母親之証明文件。【#53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沈亞璇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