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黃小姐問:我們公司目前在籌備期間,這段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可否列為開辦費?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87年1月1日起設立之營利事業,其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區分是否為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而定,若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費用..等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非因設立所發生之費用 ,則非屬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58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妍? 聯絡電話:(07)5337257轉6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