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者,除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外,尚須申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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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者,除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外,尚應列入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大多數民眾都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股票者,納稅義務人應將之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是股票中如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取得之緩課股票者,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尚須將該等緩課股票列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實務上不乏因納稅義務人不諳法令規定,造成補稅處罰的案例。
該局指出,繼承發生時,緩課股票之緩課原因已消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將該等股票列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後,得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繳款書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自遺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應納未納之稅捐。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