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頭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國稅局經常查獲營造業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卻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取得人頭資料虛報薪(工)資,遭受補稅並處罰,類此情形迭經發現部分係工頭承攬工程,因本身未辦理營業登記,而以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或人頭薪(工)資資料交付買受人之違法情事,致衍生工頭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被稽徵機關以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依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意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要怕麻煩,記得要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依法報繳營業稅,否則一但被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