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其帳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列會議費用50餘萬元,經查係為獎勵績優員工所舉辦之業務會議及員工旅遊之活動,該公司主張舉辦活動係屬員工訓練性質,附帶旅遊行程目的在舒緩與會人員辛勞,與酬勞該特定員工旅遊無關,並提供會議專刊、發言紀錄及會議照片供參,惟由旅行社開立之估價單及相關費用明細表查知,該項海外活動扣除往返機票外,其餘團費僅少部分項目及明細可認定為會議支出,大部分多為參觀旅遊景點而支付之門票、餐費及領隊小費等各項支出,非屬單純業務上所必須之「會議」,故不得悉數以會議費用列支,僅就歸屬旅遊行程支出部分分別轉列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另該旅遊並非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合併參加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