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黃小姐詢問:公司辦理暫停營業,當期已無營業額但仍有進項稅額,可否提出扣抵,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4日台財稅第780278579號函釋,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如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應准予受理,其申報之溢付稅額,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上揭情形,請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將溢付稅額留抵應納營業稅額,以維自身權益。【#623】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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