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所處之行為罰,非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免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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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或品名填寫錯誤,但已於查獲前自動報備,為何仍收到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係對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捐情事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若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捐者,自宜加以鼓勵,激勵自新。又得免罰之範圍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以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因此,以甲公司為例,其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故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雖事後主動報備,惟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之金額微小免於處罰外,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行為罰,而非屬前揭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免罰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審慎檢查發票開立有無錯誤,以免因一時之疏忽,違反前揭規定而遭受處罰。【#59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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