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在本(6)月12日前寄交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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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果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申報列舉扣除之各項證明單據,應在本(6)月12日前,親送或以掛號直接函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單據,則無須寄交國稅局。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如果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給稽徵機關審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