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其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綜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仍得由其報列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未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報列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報列為上年度及本年度受扶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