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2日截止,如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將可免除相關之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之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指出,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稅捐稽徵機關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