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死亡,在分割財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財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是以,上開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有關之稅單只要對公同共有中之一人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 故稅單若經稽徵機關依法送達繼承人之一人已算合法送達,只要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