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納稅義務人妥善保存結算申報書收執聯或掛號郵寄回執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主張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提示結算申報書收執聯或掛號郵寄回執聯。
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第110條第2項所明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及薪資等所得合計100萬餘元,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按補徵稅額3萬餘元處0.4倍罰鍰1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每年與胞妹皆委託其父以人工方式一起報稅,不可能95年度唯獨其未申報。經該局查核結果,以查無甲君申報或繳稅紀錄,另函請其提示結算申報書收執聯或掛號郵寄回執聯供核,亦未能提示,遂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無論是以一般書面、二維條碼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皆須保留結算申報書收執聯或掛號郵寄回執聯7年,以便日後查考,並保障本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 04-23051111 轉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