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將不同門牌號碼的2間房屋打通共同向金融機構借款,僅能就其中1屋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同時購買經編訂有2個門牌號碼之2戶房屋,並將其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如果以該2戶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則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受理之復查案中,有納稅義務人主張該2戶自用住宅實為1棟房屋,1個出入口,則其以該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予全部認定云云,案經審理後,該局以現行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0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以2個門牌號碼打通之房屋共同向金融機構借款,其列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仍僅以1屋為限,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出以上說明,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而被剔除補稅徒增爭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彭明珊,電話: 04-23051111 轉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