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查無借貸事實,經否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倘無借貸事實者,因不符合前揭 規定,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邇來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檢附遺產土地登記簿謄本設定抵押借款資料,主張扣除甲君生前之未償債務。經該局查獲甲君生前為擔保履行合作興建契約,設定抵押借款1,200萬元予乙君,乙君雖表示該項借款屬實且有設定抵押權為證,惟無法提示足資證明屬借貸之資金流程證明文件,經該局認定並無借貸之事實,否准自甲君遺產中扣除,補徵並繳納遺產稅6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僅係擔保履行契約而為設定之抵押借款債務,雙方並無借貸事實者,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適用。以本案為例,繼承人誤以為只要甲君遺產土地設定有抵押借款金額,即屬甲君生前之未償債務,可自甲君遺產中扣除,惟尚乏借貸事實,致遭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常為規避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民眾不可不慎。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旻靜,電話: 04-23051111 轉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