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與子女共有土地假借共同出售規避贈與稅,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與其三名子女共同出售一筆土地,經追查該土地持分情形,甲君原為整筆土地所有權人,甲君先將土地四分之三持分贈與三名子女各四分之一,並按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申報贈與稅後,甲君隨即與子女將整筆土地按市場價格約4,0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甲君僅按所餘四分之一持分乘以公告現值之價值收取價款100萬餘元,其餘價款則由三名子女按其持分比例各分得1,300萬元。經該局重行以實際售價計算應分配價款,甲君取得款較應分得土地款短少800萬餘元,該局乃函請其說明原因,甲君坦承刻意利用公告現值與實際售價之差異,讓子女無償多分配800萬餘元,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贈與總額計800萬餘元,加計其該年度先前贈與土地之價值3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210萬餘元,並加處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此案例,甲君可以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逐年將所取得之價金贈與其子女,以減輕贈與稅負。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佳莉,電話: 04-23051111 轉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