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准於繳稅後9個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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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是否可以報備銷燬,以及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若符合(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符合前揭規定,皆可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