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權益,綜合所得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應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應保存多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常會詢問繳稅收據及申報收執聯究竟要保存多久?該局建議為保障權益,應保存7年,以便日後有爭議時,可以做為有利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核課期間,已申報案件為5年,未申報案件為7年。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7年,另現行不論是採人工、二維條碼或網路申報方式,收執聯上均已明確列示「為保障權益,本收據(收執聯)請保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用意即在提醒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上傳後,還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tax.nat.gov.tw)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次」查詢是否申報成功,另外,如有選擇「列舉扣除額」或有其他依規定應檢送證明文件單據者,仍應利用申報系統列印「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於6月12日前逕(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才算完成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