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方法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是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負責代徵,代徵稅款方法有二種:1、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2、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稅務局查定課徵者,由稅務局按月列印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如為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則由稅務局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該局說:依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稅務局呼籲未依規定代徵稅款者,應儘早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