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稅率請在9月22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欲申請按工業用地課徵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不適用累進),該土地須屬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或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業(廠) 用地,且須實際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無論該土地係自用或出租均可,不過須在每年9月22日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稽徵機關申請:
1、建廠期間申請者:應檢附建造執照(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申請者:如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