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須誠實申報,憑虛偽約定短報所得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租人為規避稅負,與承租人另訂不實契約短報租賃收入之情事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自有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確實申報租賃所得,縱私下約定亦不可因此免除或減少其申報義務。
該局近日查獲一起案例,某地主於84年起將土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該承租人自90年起逐年遞減申報租金支出,從每年租金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顯不尋常。經約談承租人,雖否認短、漏、申報租金支出,惟經查證銀行帳戶往來,證實承租人每年實際給付租金為180餘萬元。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即可減輕稅負。本案被查獲後,除補徵地主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由納稅義務人併入綜合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不能單憑承租人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申報,更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或減少其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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