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適用零稅率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自97年6月1日起,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所以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率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於97/05/22發布函示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自97年6月1日起,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與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者類同)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凡符合上揭通關方式者,自6月1日起均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惟稽徵機關如有查核之必要時,仍須提供相關文件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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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四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706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