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房屋移轉應課契稅,一般皆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課,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且若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當事人自願以拍定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可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民眾對契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