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市區騎樓區域及各旅遊景點,於平日或假日均發現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類食品或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若是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須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有固定營業地點之攤販,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期限補辦營業登記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已達課稅起徵點之銷售金額,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62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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