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停車費收入如係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則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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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檢舉人檢舉公立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惟依財政部核釋該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係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臺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5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0款規定予以處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