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雖免徵贈與稅,但仍應視為遺產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因此,贈與人每年贈與財產金額合計未超過111萬元者,均免納贈與稅;另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亦免納贈與稅。惟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親屬者,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是否免納贈與稅,均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該局發現有些民眾未了解上述稅法規定,誤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未達贈與稅課稅標準,或因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亦免課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漏報遺產補稅甚至處罰。
該局提醒,凡是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財產予上開法條規定之個人,不論贈與財產金額多寡,或贈與當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該等已贈與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課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