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應由誰貼花?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報稅季節來臨,又是整理醫療費用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時刻!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提出作為列舉扣除額之醫療單據,如果每張金額超過250元,必須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1元(即稅率千分之四,未滿1元者免貼),如有應貼而未貼的情事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應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該處頻接獲民眾詢問,內容多為陳述收到牙醫診所開立的收據,並被告知須貼足印花稅票才可申報所得稅,但立據人為診所,為何須由患者繳納印花稅?其實民眾的疑慮非常正確,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的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即需由開立銀錢收據的一方負繳稅義務。遇此情形,民眾可要求由診所負責貼花繳稅,否則可檢具收據正本向所轄稅捐機關對該診所提出檢舉。

但該處亦特別強調,並非所有的醫療收據都應該貼印花稅票,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出具的收據,可予免貼,但不包含向非保險對象收取的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可就近至該處所屬各稅捐分處服務櫃檯索取印花稅宣導手冊,或撥該處電話89528627、89528638洽詢。

撰稿人:消費稅科 劉月敏 電話:8952-8627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