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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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據財政部97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規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及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前開條文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有關契稅申報期限亦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公所申報契稅。該局表示,有關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相關規定,自上令發布日起廢止。惟廢止前已訂定契約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時,其申報期間仍准自契約成立之次日起算。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