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應儘早補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擔心被罰,來電詢問該如何補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已在規定期限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及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
該局指出,辦理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