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嗣後於申報遺產稅時仍須將該財產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於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其配偶1筆現金600萬元,而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該局函請該配偶補申報遺產,其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惟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故依此規定,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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