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之費用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除經權責機關專案認定者外,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提昇員工專業技能,將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發生之訓練活動費用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若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者,應依「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年度起所發生之費用,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規定之人才培訓支出,公司於列報適用投資抵減時,尚須檢具員工受僱合約、人才培訓計畫、培訓人員名冊、執行情形或具體績效、員工出國進修辦法及國外代訓之事業機構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之證明文件以憑認定;惟其員工進修期滿,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如未回公司服務,所支付之費用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其支出內容之認列原則及應檢附文件,可自行參閱財政部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並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