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路拍賣之營業人,其房地仍准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翁先生最近將開始從事網路拍賣生意,其所有花蓮市土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稅捐處是否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函示:「從事網路拍賣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地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上述函釋規定,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地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須符合下列要件:1、辦理營業登記項目需以從事網路交易為限。2、實際交易均限於拍賣網站交易平台完成。3、營業登記之處所未堆置供網路拍賣相關之貨物及設置相關設備,僅作為自用住宅使用。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當稅捐處接獲國稅局通報營業登記資料,若係屬於有關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時,該處將會派員至實地勘查,若其房屋有供網路拍賣之貨物堆置或設置相關設備,實際供網路拍賣營業使用者,仍將依相關稅法,按所占房地面積比例,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依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課徵如仍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