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納稅保證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由於遺產稅之稅款常較鉅大,納稅義務人若有於繳清稅款前,須先辦理移轉繼承遺產產權之情形時,如要求納稅義務人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可能會造成納稅義務人資金籌措上之困難,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確切之納稅保證,即可向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於繳稅前欲辦理產權移轉情事,可向該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惟應提供確切之納稅保證,經該局查證屬實後,確認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該局即會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方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聯絡人:徵收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