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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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營業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經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財政部97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令規定,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得免檢附證明文件,惟其他情形(例如逕憑載貨單或統一發票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等),仍應檢附經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簽署之出口證明文件或統一發票扣抵聯,以免影響退稅時效,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