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6月1日起委託便利商店代收行政執行滯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以往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所寄發該局執行案件的傳繳通知書時,應於傳繳通知書所載之應到案時間內前往該處繳納或至稅務局開立稅單及執行費用繳費單,持往代理公庫繳納。納稅人如不便前往上揭單位繳納,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規定的應到案時間內,以郵局匯票併同傳繳通知書寄送行政執行處或稅務局法務科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7年6月1日起納稅人如接獲傳繳通知書,其下方列有便利商店代收條碼,且應納金額合計未滿2萬元(含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者,亦可於應到案時間內至傳繳通知書上所列的便利商店繳納,僅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可節省購買匯票的手續費及其郵寄的郵資。民眾如對相關問題仍有疑問,請撥該局2119611由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