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至稅捐機關申辦查調課稅資料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台申報查調課稅資料時,應檢附國民身份證(正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俾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民眾的駕駛執照、健保卡及殘障手冊雖亦係由政府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惟因上開證明文件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同,用途亦不盡相同,因此,基於課稅資料安全考量,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